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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房建和市政招投标将推出“失信黑名单”

日期: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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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和市政招投标将推出“失信黑名单”

  ——湖南推进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报道(上)

在工程招投标领域,资质挂靠、围标串标等“潜规则”历来备受诟病,同时也反映出行业存在的制度性短板。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17年起,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同时全面启动招投标制度修订和完善。今天起,湖南日报推出系列报道,就3项新制度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7月10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于今年6月起施行。据了解,我省在招标投标环节率先出台的这项“失信黑名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创新意义。

为何要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人员又将面临什么处罚?对此,记者采访了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解读。

利剑高悬,5类失信人员将列入“黑名单”

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违规违法行为出现,严重破坏了我省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就是要通过制度约束失信行为,让失信者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

根据《办法》,在我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中,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人员,都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具体认定的依据来源,是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人员和评标专家受到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省住建厅统一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失信黑名单”共分为招标人黑名单、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投标人黑名单、相关人员黑名单、评标专家黑名单5大类。

分类实施,失信惩戒力求精准打击

据了解,《办法》在制定出台过程中,分类设定限制惩戒措施,完善个人诚信管理,将失信惩戒措施具体到个人。

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个月。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建议财政部门暂停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个月。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禁止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重点监管;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被列入投标人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个月。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禁止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承接的在建项目实行重点监管;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被列入相关人员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当事人为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禁止担任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当事人为招标从业人员的,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对从业行为实行重点监管;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被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黑名单将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失信黑名单”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按照“谁认定、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级、县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黑名单及时报送省住建厅。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黑名单的统一发布,并实施惩戒。

根据《办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包括认定程序、发布时间、公布内容、公布地址、惩戒措施、更正措施以及联动惩戒等内容,也给了当事人或机构陈述申辩、更正撤销的机会。如,当事人认为认定的信息内容存在错误或失误的,可以向认定上报黑名单的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和撤销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将由省住建厅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惩戒”,《办法》还规定:省住建厅可与外省、区、市签署工程招标投标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省际协同和跨省域联合惩戒,共享黑名单信息。

据了解,“失信黑名单”有效期满后,自动撤出。同时,黑名单管理也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省住建厅还提出,对黑名单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责。


(文章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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