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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
发布时间: 2017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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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政府投资交通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原则参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的“交通运输”权限划分执行。  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政府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等方式。  二、对原属于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普通省道网等项目(含普通省道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已在省级层面开展评估等前期工作的,根据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请求可继续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余项目,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对原属于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普通省道网等项目(含普通省道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已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若需调整审批内容(或因造价、建设方案变化需重新批复的),必须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调整批复或重新批复。  四、《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下放至市州政府管理的交通事项,其审批权限不得再行下放。省直管县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限管理,参照省直管县有关政策执行。  五、我委将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会...
发布时间: 2017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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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
发布时间: 2017 - 1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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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
发布时间: 2017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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